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标准》等规定,进一步提升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抓总,宣传部、学工部、校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协同配合,二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格局。
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二级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对发展学生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将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将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党支部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载体,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形成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职责分工。健全工作体系,由组织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并指导二级党组织开展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宣传部负责相关工作的思想宣传、舆论引导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学工部负责核实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是否有违纪情况并签署相关意见;研究生院负责指导院系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二级团组织开展入党推优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具体负责落实好本单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党校和各二级党组织分党校充分发挥好在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支部设置。党支部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进行有效管理,有利于党支部长期稳定的原则分类实施。教工党支部一般按行政职能部门、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团队或重大项目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离退休党支部按有利于离退休老同志开展组织生活的方式设置。可探索依托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建立党组织,扩大党的覆盖面。党支部书记应在一届任期内基本固定,坚持按期换届。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30人以内。
第五条队伍建设。学校党委高度重视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建组织员、支部书记等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重品行、有本领、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注重从辅导员、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持续深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注重根据支部换届情况加强各级党组织书记和党建组织员的党务知识培训。
第二章 发展党员
第六条发展原则。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各项要求。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组织部根据全校情况,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二级党组织要认真研究本单位本年度党员的数量、质量、分布、结构,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注重在高知群体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七条申请入党。年满十八岁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学子和教职工,可以向所属党支部递交书面的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安排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建立档案,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经过半年的考察,对于条件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可以采取团组织推优、党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在支部所属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组织部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须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团委要指导二级团组织认真落实推优制度,严格推优标准和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把大学生中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优、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出来。各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凭关系、凭印象或单纯凭成绩确定推优人选现象。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要求开展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二级党组织(分党校)应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合格,颁发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有地市级及以上党校或高校党校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述培训合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同时,入党积极分子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至现所在党组织,以证明其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身份。仅满足单项要求的,须重新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党组织应及时整理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审查无误后移交至新单位所在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
第十条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学生班级群众测评率不低于60%)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报组织部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一条进行政治审查。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在了解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时,必须通过函调或外调方式进行。发展对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政审工作,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审手续。
第十二条二级党组织(分党校)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党委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考核合格后,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入党前要重新进行培训。发展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三条预审与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二级党组织预审:二级党组织成立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建组织员、党支部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预审小组,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要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条件是否成熟。审查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书面通知党支部。
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群众测评证明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报告(需要函调的,应附函调证明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以及其他材料。团员入党还须有《团组织推优入党审核表》。
公示:预审后,二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5个工作日或7天的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和意见,应及时采用口头、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二级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个人权利,对反映的情况要调查、核实、处理。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反映出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及时办理党员发展手续;确有问题的,应暂缓办理党员发展手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由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填写材料时,要注意保持所有入党材料外观及填写内容的规范性、整洁性,不得随意修改。确因失误造成个别之处修改的,应加盖二级党组织公章。如仍违规填写或者填写时出现大面积修改,备案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预备党员的接收。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先讨论、后补材料。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在审批前,上级党委要指派专人(组织委员或党建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安排入党前审批谈话要及时,一般在支部大会通过后的2个星期内。谈话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对重大政治斗争的看法或表现情况;日常工作、学习中的表现情况及主要优缺点;需对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预备党员的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二级党委审批,报组织部备案。
二级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二级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并报组织部备案审查。超过三个月的,返回报批党支部复议,再报审批。经复议并通过审批的,接纳为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复议通过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报批党支部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报组织部备案的预备党员,由组织部根据党委授权审查。审查通过后,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加盖授权印章和学校党委公章。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教育。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组织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每季度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严格执行预备党员转正的组织程序和要求: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材料,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二级党委审批。公示的要求与发展对象的公示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需要的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无记名票决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束后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转正党员材料报组织部备案。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转正时要有原单位提供的预备期考察材料。预备党员因故离开时,原所在党组织将其教育、考察的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转交至接收单位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二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此种情况须如实写进《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
第二十条入党材料的保管。二级党组织应派专人负责保管审批后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完转正手续后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相关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入党材料的转接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无人事档案的或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建立发展党员档案,由组织部审核后移交至党员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员教育
第二十二条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二十三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二十四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五条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二十六条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二十七条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二十八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二十九条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三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当依托分党校组织党员集中轮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三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六条二级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开展承诺践诺,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四章 党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党员党籍管理。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三十九条党员基本信息管理。党支部每年须对党员情况进行摸底核查,登记造册。党支部要由专人负责党建信息平台的党员日常信息维护,包括党员隶属党组织调整、新发展党员和党员基本信息变更等,如“党员学历”“工作岗位”“所在组织”“人员类别”“党籍状态”“转正日期”“一线情况”“技术职务”等。对外出实习、工作或出国的师生党员,要加强教育并要求定期与党组织联系、报告情况。
第四十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所在单位变动、外出活动、失联党员重新取得联系等情况,均需规范转接和管理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不需转接组织关系。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转入组织关系,应查阅党员本人档案材料核实党员身份及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党员管理。学院党组织要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前集中上1次专题党课,重温入党誓词,教育引导毕业生党员强化党员身份意识,自觉参加党组织活动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跟踪联系工作,确保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落地,防止大学生党员一毕业就变成“隐形党员”、“口袋党员”。毕业时未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按照上级要求加强跟踪管理。
第四十二条出国(境)党员管理。党员出国(境)学习的,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二级党组织,出国(境)之前须按要求填写《出国(境)党员登记表》,出国(境)学习保留组织关系的时限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二级党组织应安排专人加强与保留组织关系党员沟通联系,避免失联。
第四十三条加强党员监督。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党员的组织处置类别。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并采取帮助教育措施。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党员的组织处置程序。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基层党委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还须报组织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党员大会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4)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组织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组织部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宣布。(5)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