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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3日  组织部

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校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党务骨干的学校,是校党委开展党的理论教育的重要阵地,是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和党建理论研究的基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的事业和学校中心工作,以培养造就高质量的党员队伍和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党员干部培训、理论武装、思想引领作用,为建设省属一流、国内知名、国际知晓,高水平有特色的医药大学服务。

第四条党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研究工作,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基层党建理论与实践研究。通过培训,着力提高学员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学校党委设立党校,二级党组织设立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立与撤销由学校党委党校审批。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党校和各分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七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党校常务副校长1人,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设党校副校长2名,分别由组织部分管党校工作的副部长和宣传部分管理论教育的副部长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教育培训科合署办公。

第八条 分党校校长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备案。分党校由分党委参照学校党委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和管理。二级党组织的委员、基层党支部书记或辅导员参与具体管理。

第九条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学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研究解决党校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指导党校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将分党校工作纳入分党委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三章 培训班次和教学工作

第十条党校的培训班主要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以及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开设的相关专题培训班。以短期集中培训和轮训为主要形式。各班次要保证必要的学时。各类培训班结业时,对学员进行考核,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一)教学工作要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重要会议精神,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

(二)在培训班次的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不断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第十二条 各类培训班次教学工作除满足第十一条规定外,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教学内容有所侧重:

(一)干部培训要聚焦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突出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以提升综合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要突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

(二)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培训要突出政治功能,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坚定信仰、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切实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党建工作实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性党风党纪等教育,努力建设高质量的党员和党务骨干队伍。

(三)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广泛开展党章、党规、党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不断深化对党的认识,切实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入党信念。

第十三条 党校培训应创新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一)坚持分层分类按需培训。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根据课程规划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努力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

(三)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党校培训形式注重灵活多样,坚持改革创新,做到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线上教育和线下教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利用学校现有资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是党校建设中的重点。党校授课教师按照校内为主、校外为辅的原则,选聘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扎实、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思想政治理论专业教师、先进典型人物等担任党校授课教师。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信仰马克思主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

(三)懂得教学规律,掌握党校教育培训方法,善于课堂讲授;

(四)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党校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保证教学质量;

(五)学风严谨,品德高尚,遵规守纪。

第十五条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上讲台讲党课制度,原则上校党委常委、各分党委书记每人每年至少到党校或分党校上一次党课。

第十六条 党校和各分党校教师课酬纳入绩效,比照课时,保证党校教师的基本待遇。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等。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

第十八条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训的学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和培训班要求,由分党校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加强学员培训过程管理。学员在参加党校培训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等规章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学时;超过的,原则上取消学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严格学员培训情况考核。从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作为培训结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结业资格。

(一)代听课、代考、考试舞弊者;

(二)迟到、请假超过2次或早退、无故缺席1次者;

(三)在党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学院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学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结业考试,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证明,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无故不参加结业考试者,不予结业。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结束时,对于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同时,可根据成绩、出勤、表现等评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数的10%。入党积极分子结业时间较长,超过三年未予发展,或者发展对象结业后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均需重新参加党校集中培训。

第二十四条做好培训建档工作。及时将相关培训材料立卷归档,为培训信息查询、使用等提供服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由党校提出预算申请,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由党委组织部代管,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学习资料等需要。各分党校办学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年度预算,保障办学需要。

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党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等相关保障,确保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党校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智慧党校”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意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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